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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须知
日期:2008-06-04

1、 外商投资适用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

  外商投资领域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为准。

2、 出资比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方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采取合资、合作投资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中方法人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3、 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

 
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经批准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4、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2) 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3)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4) 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
(11)医学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5、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部分适用以上规定。

6. 出资期限规定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的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7. 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向境内中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也可自主决定向境外银行、企业、个人和境内外资银行借款,但以上外汇借款均不得购汇提前偿还。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正式签订对外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正本,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8. 境内再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 注册资本已缴清;

(2) 开始盈利;

(3) 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9、 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且当年实现盈利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0、境内再投资退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按国税函[2001]405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11.进口设备退税问题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3.技术引进抵扣应纳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14.环境保护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厦门市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初步设计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又没有初步设计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十日、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附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或经营。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

  禁止设立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缔的小电镀厂、小造纸厂、小制革厂、小冶炼厂、小水泥厂、小染整厂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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