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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须知

受理单位:厦门市思明区投资事务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民族路33号思明区政府主楼5楼514
电 话:(86-592)2667122、2667125、2667126、2667130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 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 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公告的证明(原件);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3)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4)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
   (2)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
   (2)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 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 股权转让协议;
4.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 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 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0、 申请报告(原件);
0、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0、 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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