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具有加工贸易生产能力,生产正常,申请进口的料件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及生产能力内的生产加工,且与外商已签有进料或来料加工合同(当年被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列为重点企业在市局办理,其余企业在所属行政区外经贸部门办理)。
申请资料: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首次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有联合年检合格的记录);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8、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9、企业所属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再次申报,只须提交上述材料的第1-5项,并反馈已批准的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初审表;
2.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批准
1. 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 转入企业成立批复。
申请程序:
按国家商务部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的规定,申办采用电脑化操作、网上审批(许可内容四除外)。
0、 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厦门代表处(外贸大厦二楼)申领“CA证书”及到企业所属行政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0、 企业将“加工贸易系统”安装在电脑上,并将自行录入资料和数据、打印、加盖公章,报送审批部门。审批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等。
3、区属企业申请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国家实行总量平衡的商品,由各区 外经贸局初审后转报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办理。
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在原外经贸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根据海关总署署监(1996)571号规定:对合同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及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5、除许可内容第(四)项外,企业均须先网上填写数据上传成功后,打印出书面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交窗口经办人员初审,经复审后,再由经办人员按网上审批、打单、盖章的程序进行。
办理部门: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企业服务处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十四楼 电话:(86-592)5058843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厦门分部 电话:(86-592)5037981
办事时限:第四项许可内容当场受理,其余资料齐备二个工作日
相关下载:
加工贸易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申办须知
联网监管转内销2007空白表
联网申请表范本